寧夏賀蘭一女嬰被遺棄 法庭指定社會救助部門擔任其監護人

2021年04月08日11:54  來源:人民網-寧夏頻道
 

人民網銀川4月8日電 (梁宏鑫)近日,寧夏賀蘭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法院的辦案法官一起看望了僅七個月大,卻經歷了一場生死考驗的女嬰囡囡(化名)。

案情還原。賀蘭縣法院供圖

2020年8月,囡囡在賀蘭縣出生后被其母親張某遺棄。所幸被人發現后報警,賀蘭縣公安局將囡囡送至某福利機構臨時看護。經調查,囡囡的母親張某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父親系外來務工人員趙某。因家庭貧困,囡囡的父母沒有扶養能力,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也因經濟條件差,無人願意撫養這個孩子。 

據了解,監護人的確定順序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人方面,孩子監護人為父母,在父母不能擔任監護人的情況下,則由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兄姐等近親屬依次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為第一順位監護人,其次是父母、子女擔任監護人,再者由其近親屬擔任。

上述兩種監護人確定順序中均含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規定,監護除家庭監護外,還有國家社會監護,在被監護人確實沒有近親屬可以照料的情況下,可讓其他有意願的人或組織來擔任,並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民政部門授予他們監護資格。

今年3月,賀蘭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向負有臨時監護責任的賀蘭縣民政局制發《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向賀蘭縣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期間,賀蘭縣人民檢察院多次與公安、法院、臨時救助機構等部門溝通、座談,對囡囡的監護權撤銷、變更、臨時安置、后續扶養、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討論交流。

2021年4月1日上午,此案開庭審理,經過辦案人員的多方溝通、協調,法庭採納賀蘭縣檢察院支持起訴意見。當庭宣判,撤銷囡囡親生父母及其他有監護資格人的監護人資格,指定某社會救助部門擔任囡囡的監護人。

(責編:梁宏鑫、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