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3月18日电 (赵茉钰)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和对象、督察组织机构和人员、督察内容和程序、督察结果应用、督察权限与责任等内容。提出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合力。主要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等方式,以人民为中心,树立问题导向,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做到依法督察、精准督察、科学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
《实施办法》明确,按照一次一授权的原则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批准,组建自治区党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例行督察。督察进驻时间一般为20天,内容既涵盖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关注的重点,又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等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督察重点内容。专项督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聚焦问题、突出重点、直奔主题,针对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进行督察。
此外,派驻监察强调日常督办,具体任务由已经成立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3个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央及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监察。派驻监察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派驻监察发现的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移交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属地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
《实施办法》明确提出,督察结果将作为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等行为的,将视情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时,《实施办法》对督察组工作人员纪律和责任提出了规范约束和严格要求,违反规定将视情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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