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我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除“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其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同一采矿权人的同类矿山之间不单独设立矿业权的夹缝资源”3种情形可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外,其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我区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新政出台前已设财政出资探矿权到期可直接注销,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财政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
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砂石土矿开采集中区和备选区。新出让的砂石土矿采矿权必须位于集中区或备选区范围内,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最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等要求。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及各类保护地内新设矿业权,已设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或保护地存在重叠的,需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出重叠部分。
新立和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确定。矿业权延续申请批准时,原许可证在有效期的,其有效期应始于原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日,原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应以批准之日为有效期起始日。
明确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产的探矿权,以及煤、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石膏、灰岩等非战略性矿产,大中型采矿权下放至设区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小型下放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矿业权出让登记配套的相关方案审查权限一并下放。(记者 鲁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