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和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提升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意见》明确,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向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和补贴,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含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生活救助,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实施意见》指出,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做好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情况及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严控资金分配下达,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将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评价好的地区倾斜。为提高下达效率,规定自治区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各地,市级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及时向所辖区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所辖各乡镇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人数、救助水平等情况测算下达临时救助资金。加强资金发放监管,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金额,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理发放”的原则,确保层层做好审核把关。
各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发放标准,其中各地城乡低保月平均保障水平不得低于自治区月平均补差水平。各地要按月将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到户,不得无故拖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或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经费、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记者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