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修订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2020年04月18日09:11  来源:宁夏日报
 

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4月17日,记者了解到,银川市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对《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定以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作为考核指标,不断优化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新修订的《办法》将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O2)、臭氧(O3)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等5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细化了在秸秆及废弃物禁烧,裸露空地等方面的生态补偿资金扣除标准。明确对银川市三区两县一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生态补偿资金系数暂定为30万元/(微克/立方米)。

《办法》规定,凡出现秸秆及废弃物禁烧工作落实不到位、裸露空地堆土未采取治理措施或治理不到位、“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以及被相关机构通报等情形,都将被扣除生态补偿资金。其中,秸秆焚烧着火面积,依据造成污染轻重程度不同,扣除2万至4万元生态补偿资金;土堆裸露根据面积、治理措施等因素综合考虑,每发现一处,扣除1万至3万元生态补偿资金;“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治的,每发现一个,扣除3万至1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未按期完成银川市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且被国家、自治区通报或扣分的,每个项目扣除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落实不力,受到中央、自治区公开约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的,每约谈、通报一次扣除5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记者 李锦 实习生 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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