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涉及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等方面。
《办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采取分级保护管理与属地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推进保护管理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在名录项目方面,宁夏将对申报列入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至5万元,对申报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保护责任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年按照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总数五分之一比例,根据每个项目年度保护计划、经费预算和实施工作量,给予2万元至5万元资助。每年征集评选一批“非遗+旅游”“非遗+扶贫”等方面的优秀案例,每个以奖代补1万元至2万元。通过动态监管和集中考评,每年评选一批先进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给予每个单位以奖代补资金2万元至3万元。
在代表性传承人方面,宁夏将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资助激励机制,分期分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走出去,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对外展览演示和宣传推介活动。支持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积极推荐申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对申报认定为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一次性奖励保护责任单位2万元至3万元。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与资助资金挂钩,采取“基本+绩效”办法,在对正常履行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基本资助金5000元的基础上,各市文旅部门对评选推荐的年度优秀代表性传承人最高可资助1万元。对连续2年评估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可撤销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在保护传承基地方面,《办法》规定传承基地应具备固定场所和传习空间,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米。一般建有展示室、传习室、培训室等功能设施,至少有1个自治区级或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常态化开展传习、展演、展销活动。在公司、景区和社会文化组织等单位设立的基地,应具有与3个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签约且至少1年的合作协议。自治区每年复核评估推出一批优秀保护传承基地,每个给予2万元至5万元奖励扶持。 (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