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峰代表: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

2021年03月10日10:57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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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峰。受訪者供圖

人民網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羅知之)“近年來,銀保監會積極推進銀行業通過清收、核銷、轉讓等多種形式處置不良資產,2017年至2020年累計處置不良貸款8.8萬億元,超過之前12年總和。同時,銀保監會還採取了前瞻性地預防風險舉措,對重點領域的風險提前部署,取得了較好的成效。”近日,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行業協會秘書長劉峰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受疫情等因素影響,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壓力仍然較大,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推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化、法治化迫在眉睫。

劉峰認為,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意義重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一直是衡量金融風險的核心指標,因此有效化解不良資產對於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保証我國經濟穩中有進發展至關重要。而健康的不良資產處置市場能夠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貢獻力量。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為銀行業依法合規化解金融風險提供法律上根本性保障,規范銀行業不良資產的監管與處置行為。

“目前,我國對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的規范,更多源於財政部、銀保監會的監管政策性文件,包括辦法、通知以及便函等等。規范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行為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適應市場需求和時代發展的法規。因為缺乏不良資產處置的上位法,涉及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的司法解釋亦不豐富。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不僅可以填補不良資產處置法制上的空白,也可以為司法機關解決涉及不良資產爭議提供法律准繩。”劉峰說。

此外,銀行業處置不良資產行為迫切需要法律規范。劉峰介紹,近年來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依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規定,先后核准了58家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五家全國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工作,豐富了化解金融風險工作的主體。與此同時,尚有大量的民間資產管理機構間接參與到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活動之中,不良資產市場交易日趨活躍,如何確立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與監管法律原則,如何界定不良資產處置相關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如何規范不良資產清收、轉讓、重組、債轉股、核銷行為,如何界定不良資產處置法律責任等等,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

“對於2016年以來,監管機構探索開展的銀行業債權人委員會、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等涉及不良資產處置的機制建設也迫切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形式鞏固相關成果,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是當前以法制形式助力‘六穩’‘六保’的當務之急。”劉峰表示。

對此,劉峰建議,首先將《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納入法規制定計劃。鑒於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的重要性,建議將該法規納入國家有關部門立法計劃。有關行業協會、金融監管機構、法律法規起草部門等應針對當前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現狀,開展《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起草工作,對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政策、法律問題專題調研,梳理相關監管規制,以問題為導向,全面收集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法律訴求,做好《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立法基礎性工作,適時完成《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制定工作。

第二,明確《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結構和內容。《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在結構上,可以分別就總則、不良資產清收、不良資產轉讓、不良資產重組、不良資產債轉股、不良資產核銷、法律責任、附則等作出專章規定。在內容上,應當充分總結二十年來金融相關監管政策、司法機關審判、以及不良資產處置的實踐經驗,以法規形式鞏固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的成果,明晰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對不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程序等作出權威性的規范,涉及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則應界定好合規與違規、合法與違法、罪與非罪的界限,以法規形式助力金融秩序穩定,助力金融風險防控與化解。

第三,制定《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工作規劃。“2021年仍然是銀行業處置不良資產任務較重的一年。《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制定與發布,關乎到能否有序推進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進程,盡快完成法規立項工作尤為重要。建議有關部門盡快將《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起草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推動《銀行業不良資產處置條例》盡快出台。”劉峰說。

(責編:閻夢婕、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