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同伙敲門戲稱查房而受驚翻窗摔傷致殘

江蘇南通一參賭者起訴索賠被駁回訴請

2021年03月02日10:59  來源:人民法院報
 

參賭人員楊某外出返回聚賭的賓館時,本想和室內正在賭博的人員來個惡作劇,不料正在室內賭博的人員以為公安機關檢查,立即停止了賭博活動,賭友汪某推開客房窗戶爬至樓房外牆的空調外機平台藏匿,不慎跌落摔成八級傷殘。事后,汪某一紙訴狀將賭博組織者嚴某、搞惡作劇者楊某及賓館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健康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駁回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8年6月30日,汪某、嚴某、楊某及案外人袁某等9人相約晚上在啟東市某賓館開房賭博。嚴某用自己的身份証開好一間位於三樓的套房,並在超市購買了食品。此后,其他人陸續來到房間參賭。賭博形式為扑克牌“炸金花”,嚴某每局抽成,用於支付其墊付的房費及購買食品費用。次日凌晨,楊某與另一名賭友先后離開,其余人繼續賭博至天亮。

早晨7時許,楊某返回賓館時想和室內正在賭博的人員來個惡作劇,於是在敲門時大喊一聲“查房”。誰知,正在室內賭博的人員信以為真。為了躲避“公安機關檢查”,汪某第一個推開客房窗戶,爬至樓房外牆的空調外機平台。見狀,賭友袁某也緊隨其后爬上窗戶,看到的卻是汪某從平台跌落至樓下地面的一幕。汪某被送至醫院手術治療,共住院33天,花去醫療費用等共計12萬余元。司法鑒定意見顯示,汪某全身多處骨折,脾切除術后評定為八級傷殘。

同年8月,啟東市公安局對汪某、嚴某、楊某等9人賭博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定,並對各人作出行政處罰。

汪某認為,嚴某組織賭博、楊某敲門查房及賓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是共同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遂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嚴某、楊某、賓館共同賠償35萬余元。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嚴某通過微信、電話方式召集眾人賭博,並依約先到賓館開好房間的行為,屬積極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該行為的違法性在於妨害了相關法律規定所確定的社會管理秩序,對此公安機關已作出相應行政處罰,但嚴某積極參與賭博的違法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汪某墜樓受傷。楊某敲門稱“查房”的行為可能會讓汪某誤認為警察檢查,但面對警察檢查,公民應配合而非逃匿抗拒。汪某從客房窗戶攀爬至戶外平台,並非住客對賓館客房的正常使用行為,汪某的錯誤行為已經超出賓館可以預見的安全保障范圍。賓館未嚴格依法登記入住人員身份行為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但該行為並不必然導致汪某墜樓摔傷后果。

綜上,法院認定汪某的損害結果與嚴某、楊某及賓館的行為之間均不具有侵權責任法中的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汪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汪某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顧建兵 毛校霞)

法官說法

惡作劇不必然致人八級傷殘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楊某敲門並喊“查房”的行為與汪某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侵權責任構成上的因果關系?

該案二審合議庭審判長楊謙介紹,侵權責任上的因果關系包括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和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在侵權責任構成上,不僅要求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存在事實上的客觀聯系,還要求二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即受害人的損害結果屬於行為人行為事件發展過程中通常、自然發生的結果,行為人對損害結果可以預期。

本案中,楊某的上述行為在事實上導致了汪某的損害后果,即二者之間存在條件關系。但其上述行為是否構成汪某損害后果在法律上的原因,則屬於價值判斷的問題,需要以行為時的一般社會經驗和認知水平進行考察,確定該違法行為是否構成損害結果的不可或缺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其中一項規定,便是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証的。汪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遇有知情的參賭人員冒充警察進行惡作劇時,其與室內其他參賭人員誤認為是警察執行公務而掩蓋現場、四散躲避,這已並非上述民事主體在此環境下的依法所為,且汪某採取的逃避行為具有極端性,其損害后果是其在一系列自行制造的危險活動中最終發生的,即楊某的惡作劇行為通常不會導致發生類似於汪某八級傷殘的后果。

(責編:閻夢婕、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