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資源稅適用稅率9月開始實施

2020年08月10日17:27  來源:人民網-寧夏頻道
 

近日,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和寧夏財政廳獲悉,《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9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同步實施。

《決定》規定,《資源稅法》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資源稅稅目具體適用稅率按《寧夏回族自治區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執行。同時,《資源稅法》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資源稅稅目中,石灰岩實行從價計征﹔地熱、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實行從量計征。

《決定》明確,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申報減免資源稅,並將相關材料留存備查:第一,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礦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自遭受損失的次月起,連續12個月繳納的資源稅應納稅額減按50%征收,減征稅額最多不超過遭受損失的金額﹔第二,納稅人開採銷售伴生礦,伴生礦與主礦產品銷售額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減征30%資源稅。沒有分開核算的,伴生礦按主礦產品的稅目和適用稅率計征資源稅﹔第三,納稅人開採低品位礦,減征50%資源稅﹔第四,納稅人開採尾礦,免征資源稅。

《決定》還規定了相關部門的協助征收義務,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要求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部門提供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等証明材料以及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信息,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杜貴貴 馬國柱 )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寧夏稅務局)

(責編:寬容、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