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通過遠程庭審系統,公開宣判被告人孫寧、孫磊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強迫交易罪一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被告人孫寧、孫磊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趙洪宇為重要成員、被告人孫益健、被告人喬磊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及被告人李偉,自2009年8月起,靠套取銀行信貸資金和部分自有資金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平羅縣崇崗鎮等地從事高利放貸業務,收取高額利息。為獲取更高額的非法利益,在向丁某某等人高利放貸過程中,隱瞞還款並借助訴訟的途徑佔為己有,詐騙數額2000余萬元。以不正當手段多次從惠農區某信用社套取低息貸款共計1.1億余元,部分資金高利轉貸給借款人李某、張某等人,非法獲利400余萬元。為索要借款,各被告人多次對他人實施滋擾、威脅、恐嚇,形成人員基本固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寧、孫磊、趙洪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被告人孫益健、喬磊、李偉明知孫寧、孫磊、趙洪宇惡勢力集團實施詐騙行為而為該集團提供幫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孫寧、孫磊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寧以威脅、恐嚇等方式,強迫他人以物抵債,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
大武口區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孫寧以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強迫交易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705萬元﹔對被告人孫磊以詐騙罪、高利轉貸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700萬元﹔對其他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八年、三年不等的刑期,並處罰金,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沒收各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記者 張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