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興國等18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2020年04月19日08:44  來源:寧夏日報
 

4月18日上午,賀蘭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興國等18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因被告人數較多,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通過遠程視頻庭審系統宣判。

被告人馬興國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尋舋滋事罪,合同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10項罪名,數罪並罰,被判處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17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妨害公務罪等罪名,分別被依法判處10個月至18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收財產或罰金,全部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賀蘭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馬興國等人從西吉縣來到銀川市西夏區,陸續承包自治區國營賀蘭山農牧場600余畝土地。自2003年起,馬興國私自成立“西吉馬銀移民開發區”,宣傳、鼓動西吉縣及其他地區群眾移民。此后,馬興國安排家族、宗族人員擔任村長、組長等職務,組建保安隊,對該地區進行非法管理、控制。馬興國等人違法向當地群眾發放自制的土地承包証、庄園証、房產証,長期非法轉讓、倒賣國有土地,巧立名目,向當地群眾收取各種費用﹔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滋擾、欺壓、毆打群眾,插手民間糾紛﹔非法拘禁賀蘭山農牧場職工,辱罵、圍堵政府工作人員,阻撓政府管理,操縱破壞基層選舉,通過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橫行鄉裡、稱霸一方,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逐步形成了以馬興國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賀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興國等人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人數較多,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管理和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馬興國在整個組織中起決策、指揮、協調、管理作用,系組織者、領導者,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中有9名被告人分別系該犯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及一般參加者,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上10名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應數罪並罰。其他8名被告人分別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和妨害公務罪等。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危害程度及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家屬和社會各界干部群眾61人旁聽了宣判。(記者 張濤)

(責編:閻夢婕、賈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