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银川5月26日电 (高嘉蔚)26日,在宁夏检察机关监督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宁夏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薛正俭表示,宁夏将加大问责力度,负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初牵头制定并与宁夏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卫健委、团委、妇联、残联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规定各报告主体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对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情况进行逐案反查,强化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推动解决强制报告责任主体不主动、不及时报告,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7条明确规定了违反第11条2款规定,对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同时,国家监察委和宁夏监察委参与会签的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均明确对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这不仅切实让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切实感受到压力,还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真正长出‘牙齿’。”薛正俭说。
据统计,今年1月全面实施强制报告制度以来,宁夏各类报告主体共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工作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案(事)件11次。
下一步,宁夏检察机关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知悉法律规定,主动、及时履行报告、查询义务,形成社会认同。同时,监督加大落实力度,让侵害或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及时发现,涉案人员得到严厉惩治,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有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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