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现“应救尽救”。
《通知》要求,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按照当地低保某一档次进行保障。自7月1日起,各地根据摸排情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8月底前全面完成认定,并落实保障待遇。
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原则上对2020年6月底前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失业保险政策未覆盖、未纳入低保范围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部门沟通,及时对其未参加失业保险信息进行核对,对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的要重点审核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结合救助对象家庭及遭遇困难的实际情况,做好分类分档救助。对于急难型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个人对象,人均救助标准分别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3倍和1.5倍给予救助。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各地根据救助保障需要和疫情影响情况确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做到发现困难立即救助。
对特困人员,要求精准落实供养政策,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并做好与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衔接。同时,加强贫困人口摸底排查,强化兜底保障,深入开展“四查四补”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记者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