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会同自治区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印发通知,明确了全区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措施。
通知指出,出台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措施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
通知明确,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缓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全区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通知强调,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周华 马国柱)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