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推行“不见面”发证

宁夏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2020年02月14日09:03  来源:宁夏新闻网
 

  2月13日,宁夏生态环境厅就有关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向有关企业发出通告,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登记的范围、时限、核发机关、核发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疫情防控期间,我区将推行“不见面”审核发证;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都将面临高额处罚。

  根据通知,自治区行政区划内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2019年名录》)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凡未持有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都应申领国家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其中,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牲畜饲养、家禽饲养、方便食品制造、煤炭加工、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等33个行业中,尚未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今年4月30日前依法申领或登记; 列入《2019年名录》所有排污单位,应于今年9月30日前依法申领或登记。

  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推行“不见面”发证,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需提供的相关书面申请材料,可待疫情过后及时补充提供;对需现场核查的,可采取查看现场视频、图片等方式代替,待疫情过后,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通知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及时填报自行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对排污许可过渡期的,要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完成申报登记,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企业,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将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以上15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以上10以下拘留。

  通告明确,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电厂以及石油化工、煤化工类的重点排污单位由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征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后予以核发,其他排污单位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核发。对满足条件的企事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将会尽快核发排污许可证,对存在问题的,将会按照具体情形,给予合理的整改期,督促引导规范排污行为,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全覆盖。(记者 杨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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