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現懲罰性判賠“最大單”小米勝訴獲賠5000萬元

為裁判標准運用及高額賠償計算提供借鑒

2020年01月09日10:51  來源:法制日報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台一系列舉措,要求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確立知識產權嚴保護政策導向,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1月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了2019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訴中山奔騰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位列其中。此案經過南京中院、江蘇高院二審,侵權方中山奔騰公司因惡意侵權明顯被懲罰性賠償,法院日前二審判決全額支持原告索賠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據悉,這是江蘇高院作出懲罰性賠償生效判決的“最大單”。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先后成立於2010年3月、2010年8月。2010年4月,小米科技公司申請注冊“小米”商標,2011年4月核准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便攜計算機、可視電話、手提電話等,此后還陸續申請注冊“ ”“智米”等一系列商標。2010年年底開始,小米手機已獲得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2011年手機正式發布當天,其手機搜索量和關注度明顯大幅增長,其商標在短時間內迅速形成了較高的知名度和關注度,還先后獲得一系列行業內的多項全國性榮譽。

被告中山奔騰公司成立於2009年,主要生產、銷售壓力鍋、電磁爐等家用電器,曾於2011年11月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2015年獲得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包括電炊具、燃氣爐、熱水器、電壓力鍋等。2018年,該商標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系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為由,裁定宣告無效。

2016年起,被告在其商品、經營場所、網站、域名、微信公眾號等處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標識,大量使用宣傳語“小米生活為品質而生”“我們隻做生活中的藝術品”、橙白配色等方式進行商業宣傳,並在蘇寧、京東、淘寶等主流電商平台銷售被控侵權商品,銷售額高達6118萬余元。此外,中山奔騰公司曾提出97項商標注冊申請,在多個類別商品上注冊多件與原告採用近似的商標。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主張被告侵害了原告“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出賠償5000萬元等訴訟請求。

2019年6月12日,南京中院一審判決認為,原告“小米”商標構成馳名商標,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具有明顯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判決認為,按照被告獲利數額的兩倍計算,已超過原告所主張的5000萬元賠償請求。遂作出判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並且,被告不僅不服,而且直到本案二審期間,仍在持續宣傳、銷售被控侵權商品。

江蘇高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通過“硬件+軟件+互聯網”的商業模式,在較短時間內迅速將小米手機打造成互聯網品牌手機。在判斷案涉“小米”商標馳名的時間節點、社會公眾知曉程度時,應充分結合移動互聯網行業特點,進行客觀全面的認定,而不宜機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於持續3年或5年時間等相關內容的規定。

二審認為,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之前,原告“小米”注冊商標即已達到馳名狀態,可以獲得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被告的案涉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同時,直到二審期間被告依然持續侵權,侵權惡意十分明顯,侵權商品種類多、數量大,侵權規模極大﹔部分被控侵權產品甚至存在質量問題,客觀上嚴重損害了原告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

二審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決認為,上述因素在確定懲罰賠償倍數時均應予以考慮,並將一審法院確定的兩倍賠償倍數標准酌定調整為3倍,同時區分計算被告自營店和經銷商的銷售額,認定被告侵權獲利共計2039萬余元,按照3倍計算為6118萬余元,一審判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江蘇高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該案系江蘇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一個典型案例,通過懲罰性賠償體現了鮮明的司法導向。判決中,在認定侵權獲利數額及適用懲罰性賠償方面,既考慮到侵權人銷售特點,又全面分析了影響懲罰倍數的相關因素,對於精細化裁判標准的運用及高額賠償的計算具有借鑒意義。

同時,該案在認定涉案的“小米”商標是否馳名時,結合移動互聯網行業的特點,綜合考慮商標法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了客觀、全面地認定,在當前最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背景下,本案對於實現知識產權司法實踐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江蘇高地,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丁國鋒)

(責編:趙茉鈺、寬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