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严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资金

记者 高菲 王溦

2021年05月28日07:36  来源:宁夏日报
 
原标题:严格监管校外培训机构收取预付费资金

5月27日,记者从银川市教育局获悉,为规范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及收费行为,银川市教育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局联合印发《银川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暂行)》。该《办法》自6月27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银川市全面实施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预付费是指学员因履行培训服务合同而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培训机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超过60课时)的学费。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收费公示制度要求,长期、固定在机构醒目位置向家长和学员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流程、收费账号等。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全部使用国家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学员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后,按“一课程一码”模式,学员预付费自动缴存到培训机构在监管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预付费最低余额。最低余额留存以3个月为一周期。培训机构在一个周期内,未按约定完成课程服务的,监管银行应将监管账户内最低余额自动转入下一个周期累计留存,直至培训机构完成约定的课程服务。

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监管银行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监管银行与培训机构确认后,根据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将剩余费用(不含孳息)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办法》强调,培训机构、监管银行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收取学员预付学费,不得侵占、挪用预付费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培训机构和学员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不得因提供监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的任何费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开立监管账户或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预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监管账户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办学许可,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培训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据悉,《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指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采取线上线下授课形式,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办法》适用于与学校文化、艺术教育课程相关或与升学、考试、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责编:阎梦婕、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