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实施意见》 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2021年04月07日08:28  来源:宁夏日报
 

自治区党委、政府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放在突出位置,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设立5年过渡期,并制定一系列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

《实施意见》提出了宁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间表,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实施意见》明确了重点帮扶对象,原州区、西吉县、海原县、同心县、红寺堡区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盐池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为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宁夏将对国家、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在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帮扶支持,增强其区域发展能力。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通过建立健全长效帮扶机制、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提升脱贫地区整体发展水平、做好政策体系有效衔接等具体举措,完善乡村振兴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机制,实施“四大提升行动”,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奠定坚实基础。

在长效帮扶方面,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续、优化和调整,在新政策出台实施前原有政策一律不退、力度不减,确保政策连续性。

在常态化帮扶方面,将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并按困难类型及时给予专项救助、临时救助等,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保障其基本生活。

在提升整体发展水平方面,瞄准老百姓的钱袋子,以脱贫县为单位规划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实施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大力发展重点特色产业,做强做优地方特色产业,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确保实现“全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脱贫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的目标。(记者 姜璐 张瑛)

(责编:阎梦婕、贾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