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和宁夏财政厅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同步实施。
《决定》规定,《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同时,《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资源税税目中,石灰岩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砂石、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
《决定》明确,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报减免资源税,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第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次月起,连续12个月缴纳的资源税应纳税额减按50%征收,减征税额最多不超过遭受损失的金额;第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伴生矿减征30%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第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第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决定》还规定了相关部门的协助征收义务,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提供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证明材料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杜贵贵 马国柱 )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