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3月1日起施行招商引资新规
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商务厅获悉,近日宁夏正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开展高质高效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在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规定》共6章25条,涵盖了项目落地、总部经济、飞地经济等方面的奖补政策,土地、厂房、人才、金融等方面的保障政策,以及宁夏独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经贸奖励政策和政务服务等方面的政策。
《规定》坚持以国家战略规划、产业发展方向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提出,投资者投资的项目,要坚持能效引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推动“碳达峰”“碳中和”、落实“双控”、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要求,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对纳入《全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招商引资项目,明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优先保障和指标倾斜。
《规定》对招商引资项目规模、新引进总部企业、战略投资者、科技类投资、重点实验室、世界500强、新三板企业等的相应资金奖励给出明确标准,同时考虑到各地发展程度、产业结构不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同时明确对合作建设园区的奖励。对国(境)内外政府、企业等在宁夏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的,明确提出,所在市、县(区)根据当年新引进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股权合作情况,可给予开发区不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可按股权比例对开发区分成相应财税。
据了解,《规定》将于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1日。2012年6月20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修订)》同时废止。投资者已享受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记者 杨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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