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新代表: 明确超标电动车的法律地位

记者 李志廷

2021年03月08日08:16  来源:宁夏日报
 

“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由于相关立法不明确,造成普通民众、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在对待‘超标电动车’问题上出现认知不同,进而导致行为或处理结果的不同。”王东新代表建议,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研究确定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法律地位,统一对“超标电动车”的执法标准。

近年来,电动车因经济、便捷已成为我国“国民交通工具”的主力。在被普通民众广泛使用的同时,电动车特别是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同,超标电动车认定问题始终存在争议,实践中涉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

“要规范社会公众对电动车的使用行为,消除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认定结果不同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王东新代表建议,在暂时无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尽快健全完善电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引导群众正确购买、使用电动车,为行政机关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避免出现司法裁判与行政执法相互冲突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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