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3月1日,自治区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2021年我区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300个、1000栋楼、40000户(套);到2022年末,形成成熟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到“十四五”期末,我区基本完成全区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的改造任务,积极推进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老旧小区的改造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了老旧小区改造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要求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建立健全改造工作机制等。
《实施意见》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按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种类型确定改造内容、推动项目实施。其中,基础类,主要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要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等。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在改造标准方面,要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基本,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及公共配套设施为重点,以提升老旧小区品质为目标,对基础类应改尽改,对完善类能改则改,对提升类积极推进。
《实施意见》要求,要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改造资金机制,具体包括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出资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金融服务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6个方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调动各方面资源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我区将根据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和审计结论,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质量标准、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在项目和资金支持上予以倾斜;对绩效评价结果排名靠后、审计发现问题多的市、县(区),减少项目与资金支持,同时进行约谈,并在全区予以通报。(记者 周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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