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措施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

2021年02月21日08:37  来源:宁夏日报
 

   ●市、县两级督学按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 ●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前,原则上接受1次综合督导 ●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参考内容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在督政方面,构建分级督导机制,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乡三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在督学方面,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办学评估标准,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为改善教育管理、优化教育决策、指导教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此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17条针对性举措,着力从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运行机制;严格落实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强化教育督导保障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加强对学校的督导;加强教育评估监测;创新教育督导方式方法。明文规定,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结束前,原则上接受1次综合督导,按照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分级对民办学校进行全方位督导,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教育教学评估监测,定期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各学科学习质量、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组织实施高等教育评估,开展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严肃处理学位论文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原则上,市、县两级督学按学校数1:5的比例配备,学生数较多的学校可按1:1的比例配备,专职督学不低于督学总数的30%。结合教育督导职能,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注重聘任一批从学校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优秀在职人员担任责任督学;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专职督学。公开责任督学的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退出机制,对因年龄、身体、履职等不适宜担任督学的,及时予以解聘。

   强化问责,是这次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实施意见》提出完善报告与反馈制度,健全整改与复查制度,落实激励与约谈制度,压实问责制度等有效举措。其中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完成教育督导工作后,均须及时形成教育督导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公众号、微博等载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采取召开反馈会、下达书面通知等形式,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逐项反馈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表扬。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政策支持、资源配置、领导干部考核任免、表彰奖励等方面的参考内容。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执行不力、未按计划完成目标任务、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问题整改不力的被督导单位,由上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其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其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另外,《实施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能,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对办学方向、教育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教育生态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地方,依法依规追究当地政府和主要领导责任;对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背离素质教育导向、办学行为不规范、不按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不合格,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的被督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责成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记者 高菲 王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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