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宣判首批适用民法典案件

——来看看都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

2021年01月12日08:17  来源:宁夏日报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1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区法院首批适用民法典的2起案件已宣判。对比民法典实施前后的不同,本报记者带您了解民法典如何更好守护你我权益。

新旧法律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改变

1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对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张某、赵某于2018年7月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

主审法官介绍,该案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涉案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现民法典已正式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故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最终,法官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成年人也会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日,贺兰县法院审结首起适用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人许某甲陈述,其子许某今年32岁,2017年因被误诊为抑郁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与其妻离婚。后许某一直与许某甲一起生活,且病情越来越重,因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许某甲遂向贺兰县法院金贵法庭申请认定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担任许某的监护人。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许某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许某已离婚,现没有配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应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父母、子女进行监护,其子尚年幼,不具备监护条件,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官依照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之规定,判令: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许某甲为许某监护人。

据悉,贺兰县法院还依据民法典发出2021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责编:赵茉钰、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