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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發布2022年度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03月15日16:43 | 來源:人民網-寧夏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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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銀川3月15日電(梁宏鑫)今天上午,寧夏市場監管廳舉行“提振消費信心 共促消費安全”主題活動,自治區市場監管廳副廳長陳旭東發布了2022年度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房地產、醫療等民生緊密相關消費領域,包括虛假宣傳、擅自改裝、銷售不合格商品、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

活動現場。人民網 梁宏鑫攝

案例如下:

案例一 包頭市廣澤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8月,銀川市市場監管局金鳳區分局根據群眾舉報線索開展調查,查明該公司在代理銷售龍馬新天地三號樓項目時,在圖紙上將預售許可証上載明的16套房產分割成802套小面積商鋪對外銷售,並宣稱分割后的商鋪為“五証齊全”“五証現鋪”的“獨立商業面積”,其行為對購房者造成欺騙和誤導,分割后的商鋪至今不能辦理獨立的房屋產權登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李某某未經許可擅自充裝液化石油氣案

2022年10月,永寧縣市場監管局對應急管理局轉辦線索進行核查,查明李某某未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証》《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在永寧縣望遠鎮周邊以大瓶倒小瓶的方式違規充裝液化石油氣,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對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無証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永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充裝液化石油氣鋼瓶和工具、罰沒款31.8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寧夏天炫慧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1年12月,銀川市市場監管局興慶區分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寧夏天炫慧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公司在提供“慧眼明視”視力保護相關技術服務時,宣稱的“徹底解決青少年視力問題”“徹底摘掉眼鏡 恢復正常視力”“1天可以摘掉眼鏡”等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銀川市西夏區麗之健電子產品鋪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西夏區麗之健電子產品鋪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店鋪自開業以來,以免費體驗方式吸引消費者的同時,向體驗者宣傳其“麗福健”多功能家用鍛煉器具有減肥、治療或調理疾病的作用,誘導消費者購買其銷售的相關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銀川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任某某銷售不合格絮用纖維制品案

2021年12月,賀蘭縣市場監管局對賀蘭縣發改局採購的棉褥、棉大衣進行監督抽檢,查明任某某銷售的棉褥、棉大衣等的填充物為纖維制品下腳料或再加工纖維,該填充物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賀蘭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棉褥94條、棉大衣100件、罰沒款10.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寧夏駿馳專用車制造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未經強制性認証的挂車案

2022年3月,平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寧夏駿馳專用車制造銷售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查明該公司生產車間外的院子裡停放有2輛未噴漆挂車,晾漆房內停放有1輛已噴好漆、正在晾晒的挂車,3輛挂車上均未見強制性產品認証標識,該公司亦不能提供挂車的強制性認証証書。以上3輛挂車最大設計總重量均是46.6噸,屬於強制性認証目錄(1101)中的產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証認可條例》相關規定,平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碧雅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2年1月,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對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碧雅軒商行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查明該商行銷售的“五糧液”“劍南春”“舍之道”“五糧春”等42瓶白酒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石嘴山市市場監管局大武口分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侵權商品、罰款10.4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寧夏寶塔油氣銷售有限公司紅寺堡區興業加油站計量作弊案

2022年6月,吳忠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中國質量萬裡行專案組對寧夏寶塔油氣銷售有限公司紅寺堡區興業加油站依法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加油站的5支加油槍計量示值誤差均超出了《燃油機計量檢定規程》(JJG443-2015)中“加油機最大允許誤差為±0.3%范圍”之規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8塊加油機主板、罰沒款44.28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寧夏抱抱熊嬰幼兒照護服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及價格欺詐行為案

2022年1月,吳忠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依法對寧夏抱抱熊嬰幼兒照護服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協議中存在“一經報名概不退費”“服務費的收取以自然月計算,無論幼兒是否出勤概不退還”“本協議的最終解釋權歸吳忠抱抱熊嬰幼兒照護服務有限公司所有”等內容﹔在抱抱熊三周年慶價格表中標注“番茄田藝術價格:課時60節,原價14400元,活動價7060元”等內容,該公司成立至今從未按標注的“原價”收費,實際收費均低於“原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25.6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吳忠市紅寺堡區紅寺堡中學未執行政府定價收取住宿費案

2022年6月,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依法對紅寺堡中學教育收費進行執法檢查,查明該學校在2022年春季學期收取住宿學生住宿費時,未執行政府定價標准,向高二、高三年級的住宿學生多收取了40元/人·學期的住宿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相關規定,吳忠市市場監管局紅寺堡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責編:梁宏鑫、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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