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
记者6月29日从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推进整改任务落实,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确保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质量与成效。
销号办法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验收销号对象为整改实施主体已完成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整改验收单位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主责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验收销号内容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治理工程落实情况,违法问题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工作制度、方案、规范性文件等长效机制建立落实情况等。验收销号程序主要包括出台的工作制度、方案、规范性文件等,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自行验收、违法问题处理处罚和问责追责等材料。其中,污水处理厂等涉及水、大气治理类的整改任务,须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至少连续两个月的监督性监测2次。涉及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建设、升级改造等整改任务,现场核查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升级改造情况等。对群众投诉较多的整改事项,随机走访整改任务点位周边群众或受影响较大的群众,调查了解群众对整改效果的评价意见和满意度。针对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整改任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对整改质量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此外,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并实施长效监督机制,严防销号任务反弹。在验收销号过程中发现整改实施主体虚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及“一刀切”整改的,整改验收单位把关不严、影响整改成效的,验收销号完成后整改任务反弹且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和部门进行追责问责。(记者 杨兆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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