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对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等政策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扩大实施缓缴政策范围,在原来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的基础上,新增17个困难行业,范围扩大后享受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困难行业增加至22个。符合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出现过密接者封控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可参照执行。
明确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行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3年3月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4月底前全部缴清;困难中小微企业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从申请之日到2022年年底,缓缴的费款最晚于2023年1月底前全部缴清;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
《通知》提出,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扩岗作用,宁夏将持续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对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在2年以上,且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新冠肺炎疫情的市、县(区),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到大型企业。(记者 马照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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