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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2021年12月30日08:55 |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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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区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加强全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就严格收费监管、严格拨付使用、严格合同使用、严格信息公示、严格票据管理、严格贷款监管、严格托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严格规范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全区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各市、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确保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对应接受资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虚报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等部门查处。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依规签订服务合同,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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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一家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优惠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对学员和家长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要按照约定扣除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原则上,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款。(记者 高菲 王溦)

(责编:阎梦婕、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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