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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地方金融监管局规范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交往行为

2021年11月25日18:57 | 来源:人民网-宁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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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银川11月25日电 (记者 刘峰)记者从宁夏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宁夏加强作风建设八条禁令和区直机关工委“十项严禁”,以及违规吃喝隐形变异问题专项整治等要求,规范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的交往行为,防控廉政风险,树立良好监管形象,该局出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清白交往的规定(试行)》。

《规定》明确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工勤、借调、聘用、挂职、学习交流、临时抽调等工作人员。监管对象是指由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的交往,是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和非公务接触与监管对象之间发生的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等交往行为。

《规定》强调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人员交往要防止“交”而不“清”和“清”而不“交”,要实现既“交”又“清”的监管关系。做到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之间,有交往不搞交换、有交集不搞交易,有监管又有服务,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监管氛围。 

《规定》要求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发生下列交往事项,应当主动报告:一、参加监管对象组织或参加的宴请、聚餐、联谊、品鉴等活动。二、参加事先约定由监管对象参与的旅游、度假、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参加监管对象举办的公益活动。三、监管对象参加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的婚丧喜庆事宜。四、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承揽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五、收到监管对象非公务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监管履职的请托事项。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如实报告的,违反相关交往规定的,以及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将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责编:高嘉蔚、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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