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受理首例案件
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向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向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后,自治区政府集中行政复议权后受理的第一例行政复议案件,标志我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已经有序开展。
6月29日,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告知,根据《实施方案》,自治区各级地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能,应由自治区政府管辖,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遂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前,行政相对人对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这种体制存在行政复议职责分散、案件分布不均衡,多头共管、审理标准不一,人民群众找不准行政复议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之间扯皮等弊端。”宁夏司法厅行政复议局负责人介绍,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原来的“条块结合”的管辖体制。今年6月,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改革后,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以上一级地方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职能将统一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集中行使,各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将不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事项。这样的改革,解决了行政复议资源过于分散、效率低下的问题,避免了复议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方便人民群众办事,也有利于矛盾纠纷得到实质化解。(记者 王莹)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