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11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宁夏出台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通过进一步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制度,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长效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制度公平覆盖全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5种9类困难群众。
资助参保方面,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实行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待遇政策保障方面,在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基础上,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不设救助起付标准,分别按照100%、80%的比例给予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对规范转诊的,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累计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3000元费用的,给予70%的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1万元。低保边缘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3000元、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6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由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合理确定。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和救助综合帮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鼓励慈善救助、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有政策与《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记者 朱立杨 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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