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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制定20条强化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022年06月10日09:17 |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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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了20条强化措施,坚决打好基本民生保障战,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强化基本生活救助

全区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重点为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从2022年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全力办好民生实事,提高城乡低保、孤儿、特困和临时救助等“四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年5520元;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强化低保政策落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加强物价跟踪监测,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动态掌握我区食品价格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启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强化临时救助帮扶

强化失业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帮扶,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强化未就业生活困难大学生救助帮扶,对未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强化因疫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基础上,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强化因病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人均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的救助。强化其他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遇紧急情况需立即实施救助的,采取“先行救助,后补齐说明”方式,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强化特殊照料服务

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强化走访探视,加大探访频次。加强照料服务,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

强化救助工作时效

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通过走访摸排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做好与相关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预警,加强已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员监测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移动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申请、核查、办理、查询等服务。

强化救助服务水平

按需实施分类化差异化救助,因地制宜、因时施策,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不断提升分类化、差异化救助水平,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打造“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满足困难群众多元化需求。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低保、特困、贫困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心理疏导和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等。

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加强部门协同配合,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及时比对核实失业保险、失业登记、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信息,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推动形成救助合力。加强政策落实督导,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社会救助相关事项,不断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坚决落实属地责任,统筹使用好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盘活结余资金,按要求及时足额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帮扶,推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更精准、更及时、更有效,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予问责。(记者 杨 杰)

(责编:阎梦婕、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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