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巷调查丨贺兰山管理局与苏峪口滑雪场“纷争”始末
12月2日,银川苏峪口滑雪场有限公司通过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宁夏贺兰山管理局无视法院判决,暴力阻止苏峪口滑雪场复工复产!》一文。
该文发布后,引起网友关注与热议。有网友称“公权力如果不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可能变成毒蛇猛兽”,也有网友称“其中必有蹊跷”,还有网友称“不要偏听偏信”。
网友留言截图。
为一探究竟,近日,人民网宁夏频道深入实地取证,查看相关文字材料与视频资料,采访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贺兰山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与银川苏峪口滑雪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峪口滑雪场公司”)相关负责人,还原了事件的真相。
苏峪口滑雪场。李玲摄
“三更半夜”的“纷争”
11月中旬,银川天气逐渐变冷,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以“复工复产”为由进入滑雪场造雪。
滑雪场在造雪的同时,贺兰山管理局工作人员也出现在了苏峪口滑雪场,以“无相关审批手续”告知苏峪口滑雪场公司不得造雪。
造雪未停,告知不停。11月30日,“为了阻止造雪行为再发生”,贺兰山管理局决定将滑雪场东南方向100米处的蓄水池挖开放水,“没有水,就无法造雪。”
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得知蓄水池被贺兰山管理局“破坏”,便派人前去阻止。11月30日,贺兰山管理局与苏峪口滑雪场围绕蓄水池发生了“纷争”。
被挖开的蓄水池。李玲摄
12月2日,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发文称,“11月30日,贺兰山管理局组织三十余人,由苏峪口管理站站长亲自带队,若干其他人参加,身着‘森林防火’制服,趁着三更半夜,雇佣大型机械设备,一举将苏峪口滑雪场已使用了十几年的造雪蓄水池生产设施破坏。”
视频显示,11月30日白天,贺兰山管理局先在蓄水池东边排水口处挖开一个口子,在蓄水池东北边用大型机械设备继续挖开水池的时候,苏峪口滑雪场工作人员前去阻挡,贺兰山管理局工作人员以“正在施工,禁止入内”为由予以拒绝。
苏峪口滑雪场公司负责人林纪清说,“我们派人去保护蓄水池。当时,双方发生了争执,包括言语上的争执与肢体上的推搡行为,说了一些‘过火’的话。”
苏峪口滑雪场公司文章所述的“三更半夜”,是指30日晚上。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显示,30日晚上,双方均增派了人力,围绕“取水造雪”与“制止造雪”再次发生“纷争”。
11月30日现场图。左图来自苏峪口滑雪场公众号 右图来自贺兰山管理局
在采访中,涉事双方均就11月30日白天及夜晚围绕蓄水池发生的“纷争”提到了“暴力”二字:苏峪口滑雪场公司认为贺兰山管理局“暴力执法”,贺兰山管理局则认为苏峪口滑雪场“暴力抗法”。
“在制止取水造雪时,我们的工作人员被打倒受伤,送往了医院。”据贺兰山管理局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显示,3人受伤,其中1人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和多处软组织损伤。
“我没打人。30日晚上的事情,我不在现场。我是事后去的。”林纪清表示,苏峪口滑雪场工作人员“也挨打了,可没有顾得上去医院诊断,也就没有《诊断证明》。”
此事双方都已报警,截至发稿时,贺兰县公安局洪广镇派出所已传唤相关人员作了相关案件的笔录。
“无相关审批手续”的滑雪场
11月30日,双方围绕蓄水池发生的“纷争”,皆因苏峪口滑雪场“无相关审批手续”而起。
苏峪口滑雪场位于宁夏银川市贺兰山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内,距银川市区约40公里,主管单位为贺兰山管理局。
2006年2月,贺兰山管理局下属企业宁夏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林公园公司”)与宁夏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签订了《苏峪口国家森林公园滑雪场投资经营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森林公园公司为吉盛公司“在森林公园‘迎宾区’提供115.32亩的林地以供乙方(吉盛公司)建造大型冬季滑雪场”,经营期限为20年(200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据天眼查数据显示,2006年9月,苏峪口滑雪场公司成立,从事滑雪场的经营与管理工作。
2017年11月11日,国家“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第八巡查组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银川段)开展情况及保护区人类活动整改落实情况现场巡查时发现,苏峪口风景区滑雪场“无相关审批手续”,要求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改,“限期补办相关手续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协调出台统一的处理方案”。
环保督查文件。
“无相关审批手续”,具体指的是哪些手续?
2019年9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林草局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宁夏回族自治区2019年第三节度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跟踪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称,2017年6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不予保留的苏峪口滑雪场商业开发项目仍无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手续。
“为何在限定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
“滑雪场没有林地使用手续,文件要求补办手续,可是补办不了。”苏峪口滑雪场公司负责人林纪清表示,2017年苏峪口滑雪场公司收到“绿盾2017”专项行动要求限期整改的《通知》后,“滑雪场关停了。但三四天后,经过管理局同意,又让营业了,一直干到2019年。”
同时,苏峪口滑雪场认为,“没有相关审批手续”是贺兰山管理局不作为造成的,补办相关手续的主体责任在森林公园和贺兰山管理局。“现在只能重办,若要重新办理手续先要拆除现有设施。”
“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管理局也在积极推进,希望尽快解决问题。”贺兰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表示,“保护好生态是一项政治任务,也是我们的工作职责。滑雪场在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还要继续经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坚决制止。”
因没有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此事至今尚未解决。目前,苏峪口滑雪场因“无相关审批手续”处于停业状态。
未来如何解决“无相关审批手续”的问题,林纪清表示,将积极配合森林公园公司做好“补办手续的申请”;贺兰山管理局表示,将依法依规做好后续事情的处理。
宁夏贺兰山管理局是否“无视法院判决”
2019年9月,苏峪口滑雪场公司接到贺兰山管理局《关于停止苏峪口滑雪场经营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同年10月,苏峪口滑雪场公司收到贺兰山管理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15日内,自行拆除贺兰山滑雪场擅自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进行生态环境整治,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关于加快‘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工作进度的通知》要求‘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他们却直接让企业关停。”林纪清说,贺兰山管理局乱作为。
2020年3月18日,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就2份《通知》提起行政诉讼,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贺兰山管理局2019年9月与10月作出的2份《通知》,驳回苏峪口滑雪场公司的赔偿请求。
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贺兰山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以及程序违法。
贺兰山管理局主要负责人表示,苏峪口滑雪场公司发布的《宁夏贺兰山管理局无视法院判决,暴力阻止苏峪口滑雪场复工复产!》一文偷换了概念。“法院判决只是对2份《通知》作出了撤销,只能证明我们以后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规,没说保护贺兰山是错误的,也未说‘无相关审批手续’继续经营是合法的。”
上海律与匠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再坤认为,第一,企业“无相关审批手续”在贺兰山管理区从事经营活动,这不符合森林保护、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应补齐手续,按要求完成整改;第二,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人员合适、职能合适、程序合规,不仅让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人员也要依法依规办事;第三,在做好贺兰山生态保护的同时,要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双方要采取实际行动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穆国虎 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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