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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铁路法院宣判首例环境资源刑事案

2021年08月06日08:36 |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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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吴忠市利通区环境资源案件巡回审判点继续开庭审理郭某甲等6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当庭分别判处郭某甲等5人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共同商议后,对共同承包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的五里坡草原,雇佣人员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机械设备进行开垦,并在开垦的草原上开挖检查井、铺设滴管等设施,种植玉米、糜子、荞麦等农作物,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开垦总面积为599.06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开垦草原地种植农作物,致使原有植被被破坏,土壤沙化严重,草原用途发生改变。被告人毛某某经与被告人郭某甲等5人商议后,对郭某某等五人共同承包的草原进行开垦,并修建水利设施、安装水电、搭建房屋和养殖设施,种植苜蓿等农作物,经鉴定开垦土地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126.79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毛某某6人为谋取私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草原用途面积分别725.85亩、126.79亩,并在开垦中造成大量自然生长的盐爪爪、沙冬青等多年生灌木类植被毁坏,草原土壤沙化,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草原修复费用共计15.2万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合议庭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适用了缓刑。

宣判后,6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并对自己破坏自然资源环境的行为悔恨不已。(记者 张涛)

(责编:阎梦婕、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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