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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

2023年04月18日1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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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

李某某医疗事故案

【关键词】

医疗事故 抽脂手术 行刑衔接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A整形诊所执业助理医师李某某应银川市B整形医院邀请,在未在当地卫健部门注册执业的情况下,赴B整形医院对被害人梁某某实施“抽脂手术”。李某某未做术前评估、无手术进程记录、无用药处方及术后医嘱,亦未在相关医疗文书中签字。术后,被害人梁某某在B整形医院留观期间,出现疼痛、呕吐、神志不清等反应,护士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未及时到现场诊查,也未采取有效治疗抢救措施。2021年10月8日,被害人梁某某经送其他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夏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抽脂手术”后,继发左大腿坏死性筋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银川市医学会鉴定,本案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22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2月8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过程】

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案情。

审查逮捕阶段。本案发生在医疗美容领域,专业性较强,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等认定均存在难点。对此,检察机关审慎办理案件,先后邀请公安机关、卫健部门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充分听取专家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认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的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及李某某供述等证据,确定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与被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某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结合其不如实供述、不认罪等表现,决定依法批准逮捕李某某。

审查起诉阶段。本案被害人梁某某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年仅19岁,案发后B整形医院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2万元,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检察机关一是全面听取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医疗事故鉴定书等客观证据充分释法说理,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客观认识自己的行为及危害后果。二是跟踪督促卫健部门及时对B整形医院、李某某严重违法违规诊疗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卫健部门依法吊销B整形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处罚款5.3万元;吊销李某某执业证书。三是充分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引导其提出合理赔偿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及时告知被害人家属B整形医院、李某某受到卫健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积极安抚稳定被害人家属情绪。

法庭审理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李某某辩护律师提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系多重因素造成,李某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公诉人答辩指出,李某某作为执业助理医师,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疗美容外科手术资格,在无主诊医师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抽脂手术”,且术前无评估程序、术中无进程记录、术后无用药处方及医嘱、且未对梁某某严重不良反应及时诊查处理,在多个诊疗环节中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梁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与《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亦采纳公诉机关法庭辩论意见。为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会同法院开展赔偿调解工作。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5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部分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美容诊疗行为,导致发生医疗事故,不但影响医疗美容行业机构的诚信,降低人民群众对医疗美容诊疗安全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而且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医疗美容市场秩序。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向社会释放严厉打击危害医疗美容安全犯罪的强烈信号,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刑事赔偿谅解,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积极能动履职,助推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办案优势,总结分析犯罪行为背后的管理缺失和监管漏洞,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助推源头治理,努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应。办案检察机关向有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大对医疗美容机构、执业医师管理、诊疗规范等方面的监管力度。有关监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对辖区内23家医疗美容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4家医疗美容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完善了美容机构违法违规黑名单等制度,促进当地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股民个人信息 电信网络诈骗 公益损害赔偿金 二审改判

【要旨】

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有力维护法律权威尊严、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张某某非法获取股民电话号码、相关证券公司信息及创建虚假股票投资微信群码,提供给吴某“吸粉引流”话务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吴某组织“吸粉引流”话务团伙10余人先后在宁夏青铜峡、湖北武汉、湖北鄂州租住房屋,冒充相关证券公司客服拨打客户电话5万余次,为200多个涉电信网络诈骗群“吸粉引流”14130人。每拉1人进群视为做成一单,每单获利10元不等。吴某自组织“吸粉引流”话务以来,收到上线张某某扣除每单获利后转账资金703142.7元,其在扣除每单获利后按照下线做成单数将款层层转至下线人员。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2021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铜峡市院)在办理张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侵犯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10月8日,青铜峡市院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违法所得是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不法财物,依法应予追缴;公益损害赔偿是行为人因实施民事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缴违法所得与公益损害赔偿的责任性质、侵害主体均不同,追缴违法所得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适用。2021年11月29日,青铜峡市院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解散、删除创建的微信群,消除潜在的公民信息泄露风险,依据违法所得数额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开庭审理时,一审法院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结果,认定被告张某某等16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发布信息,违法所得数额为739581.08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刑事没收违法所得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属于双罚,同时适用加重了对被告的惩罚,仅支持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删除信息和解散微信群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某、王某某对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青铜峡市院认为一审判决对公益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混淆了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界线,属适用法律错误,经请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同意,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提出上诉。

2022年6月7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对朱某、王某某当庭提出的撤诉请求,裁定准许撤诉,并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检察机关起诉要求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判追缴各被上诉人违法所得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矛盾,各被上诉人被追缴违法所得,再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属于重复赔偿,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认定张某某等16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张某某等16人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千元至6千元罚金不等;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诉请,判决各被告按照没收的违法所得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损失739581.08元。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联动优势,依法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民事公益损害赔偿金,对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形成惩治震慑,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惩罚性赔偿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大、受害人覆盖面广的违法行为人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有效震慑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20年11月,刘某夫妇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李某等人经营的养殖厂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进行屠宰,并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等食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等人经营的餐厅、肉店用以加工销售。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牛肉、牛内脏等物品所涉及的死亡牛犊尸体系不明原因死亡;经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刘某夫妇等人屠宰、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畜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经宁夏五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金额自1177元至603444.8元不等,共计1331908.8元。

【调查和诉讼】

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2021年5月、6月,沙坡头区院对刘某等20人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先后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公诉。沙坡头区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9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同年9月17日对刘某等29人向沙坡头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各被告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31908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李某等20名被告主动足额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5796650元,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已实现,沙坡头区院遂撤回对该20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

2022年3月11日,沙坡头区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坡头区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同年4月8日,沙坡头区法院认定被告刘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支持沙坡头区检察院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刘某等9人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7522438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惩罚性赔偿金已执行到位1241589.77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案中刘某等29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牛肉等食材持续时间长,数量大,销售金额高,涉及人员多,安全隐患大,危害后果严重。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销售数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不敢再犯,不能再犯。

2022年度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锁某某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关键词】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公开听证 结婚登记

【案例简介】

自2003年11月开始,锁某某与马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6月23日,锁某某与马某甲向偏城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结婚证。但该结婚证上的照片、身份证号与锁某某一起生活的马某甲姓名、身份证号均不一致,即结婚证上女方照片为马某甲(系马某乙姐姐),姓名为马某乙,身份证号为6422231985********,该身份证号又与苏某某的身份证号相同。2017年锁某某向西吉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马某甲离婚,法院以起诉状上被告信息(马某甲信息)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一致,不予立案,致锁某某无法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4月16日,锁某某以婚姻行政登记错误为由,将偏城乡人民政府与马某甲起诉至西吉县人民法院,法院以锁某某的诉求超过了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2021年2月19日,锁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2022年3月26日,锁某某再次向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该院受理后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组织召开听证会。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查明,锁某某与马某甲结婚证上所记载的女方姓名、身份证号确实与马某甲真实信息不一致,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向西吉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结婚证。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将锁某某婚姻登记信息上报民政厅申请予以撤销,后民政厅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将此条婚姻登记信息备注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锁某某现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通过公开听证,协调沟通、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平等交流对话,消除疑虑,解开心结,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平衡各方利益,解决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长期未解决的矛盾争议,弥补了法院不作实质性审理给化解行政争议带来的影响,为建立法检协作机制,介入行政纠纷开辟了有效途径。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的司法理念,深化了法律监督职责,推动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彻底、有效、妥善的解决。

(来源:自治区检察院)

(责编:阎梦婕、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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