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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2022年12月11日08:20 |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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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连花清瘟等药品热销且价格呈现一定程度的上涨。12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告诫书,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

  告诫书要求,销售连花清瘟、金莲清热颗粒等药品,新冠抗原检测试剂、N95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等医疗器械要依法取得经营许可,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各经营单位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必须明码标价,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经营单位不得借疫情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不得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散布涨价谣言、哄抬价格、强制搭售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严禁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不得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在销售商品过程中,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消费者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拨打电话12345或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网上12345”进行投诉举报。(记者 智慧)

(责编:李甜甜、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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