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退费难”“ 卷钱跑路” 宁夏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
人民网银川12月26日电 (穆国虎)“费用收取不能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托管专用账户,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厅、体育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国税局、宁夏银保监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加强宁夏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各项要求。
《通知》要求,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严格规范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坚决遏制收费过高和过度逐利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施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执行。宁夏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上线下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非学科类培训的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各市、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确保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有效预防“退费难”“ 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通知》对严格收费监管、严格拨付使用、严格合同使用、严格信息公示、严格票据管理、严格贷款监管、严格托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严格收费监管
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一家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培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培训费资金。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优惠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入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不得擅用。
严格拨付使用
从监管专用账户向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拨款时应按实际课消,逐课拨付,如采用分批拨付的方式,监管专用账户上应留有余额,且额度不低于该培训机构届时未消课资金总额。资金拨付需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生(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并经教育部门或其他相应主管部门审核,托管银行按照审核文件进行预收费资金拨付。
严格合同使用
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使用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最新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监管厅函〔2021〕10号),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严格退费约定
对学员和家长要求退费的,培训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款。其中未开课的,应当全额退款;已开课的,要按照约定扣除消费金额后退还剩余金额。原则上,培训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款。
严格信息公示
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和退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和退费标准、退费时限、退费流程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收取费用前向学员主动讲清,在合同约定中明文写清。
严格票据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合法收付款凭证。
严格贷款监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教育培训领域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控,不得对未按要求进行审批备案、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授信或开展业务合作,禁止诱导中小学生家长使用分期贷款缴纳校外培训费用。
严格托管管理
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要严格落实监管工作,对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现监管全覆盖。校外培训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一家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费用,也应全部归集至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应托管、尽托管”。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优惠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未完成服务的预收费都应存入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不得擅用。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通知》同时明确各地各职能部门的责任,要求把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同监管,加强风险预警,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年审年检,加强引导宣传。对应接受资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瞒报、虚报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暂停办学、暂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等部门查处。引导家长理性选择校外培训,合理预付培训费,依规签订服务合同,主动索要发票等收付款凭证。对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举报,正当合法维权,共建共享校外培训市场良好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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