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
10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我区出台《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适应乡村振兴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入“三农”领域,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实施意见》指出,未来5年,我区将推动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平稳过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信用评价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三个体系”,推动金融支农服务与财政支农政策协调联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协调联动、基层金融机构与基层党组织“双基”联动,形成服务有平台、信用能评估、风险可把控的“信用+金融+产业+农户”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实现涉农金融供给持续增加,农村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完善,基层金融服务网点基本满足乡村振兴需求,涉农金融机构治理体系和支农能力明显提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商业可持续性有较大改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实施意见》提出9项27条举措,包括加强政策有效衔接、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三农”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整村授信”信贷支农模式、优化融资担保体系、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加大直接融资力度、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以及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资源投入。《实施意见》明确,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贷款期限应符合产业发展周期,最长可延长至3年。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制度,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应贷尽贷,精准支持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发展生产增收致富。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631”评级授信模型,对获得评级高的农户,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服务。各担保机构、银行加大与国家融担基金合作力度。到2021年末,力争使我区再担保风险分担业务总规模达到50亿元,其中涉农再担保业务不低于30%,助力全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要支持扩大枸杞、酿酒葡萄、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等产业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抵御农业生产风险,探索建立“政策性+商业性”保险体系,发挥农业保险增信功能,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水稻、小麦、玉米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试点,健全区域特色小产业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明珠计划”实施,建立专人“保姆式”服务机制。持续开展“证券服务市县行”活动,加大对具备基础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辅导培育,加快涉农企业上市步伐。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更多涉农新三板企业晋级精选层和创新层,引导精选层企业转板上市。支持民营涉农企业债券融资,按发债额每年给予2%的贴息。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大力开展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供应链金融服务,积极发放信用贷款。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开展用水权、山林权、土地权、排污权的抵押、贷款、交易等金融活动,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设立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贷,鼓励和支持农户对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农房、庭院进行翻建、改造。(记者 周一青)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推荐阅读
相关新闻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