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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推进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2026年08月14日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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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业权登记管理,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落实开展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将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并对矿业权新旧证照衔接、申请受理、审核把关、登簿发证全流程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合法财产权益。

《通知》明确,实行“不变不换”原则,稳妥推进新旧证照管理衔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施行前颁发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当事人申请办理后续登记的,同步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在登记受理环节,《通知》规定,全区矿业权登记实行区、市、县分级办理,登记机构与矿业权出让部门层级一致,按照“谁出让、谁登记”原则办理矿业权登记。自治区出让的矿业权,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统一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大厅自然资源厅窗口受理;市、县(区)出让的矿业权,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职办理,申请材料由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并严格落实材料查验、受理告知、材料推送等全流程工作规范。

《通知》要求,在审核环节,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矿业权登记规则(试行)》明确的要件材料、审核要点,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查核验。要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对出让环节已完成审查的事项,实行审查结果共享复用;涉及出让、转让、续期、保留等业务的,依据矿业权出让部门出具的会审意见开展登记审核,严把登记审查关口,并根据不同情形做好受理、补正或不予登记等分类处置工作。

同时,强化登簿发证闭环管理。审核通过的登记事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簿,依法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同步推送至矿业权出让部门。电子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要加强矿业权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购置、使用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扎实推进矿业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加强统一登记管理,切实保障矿业权登记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主动公开办事指南,最大限度便利群众和企业办事。要依法依规履职,严守登记风险底线,切实维护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责编:阎梦婕、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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