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
人民网银川10月11日电(李甜甜)为有效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界定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范围和责任主体,并从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个方面制定了12项认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明确,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招商引资协议、履约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和土地税收等未达到约定要求,利用效率低下、仍有提升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在定性指标方面,《办法》明确,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期限6个月不满1年未动工的;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已按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开发建设,竣工验收后1年以上未投产的;已建成投产后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布局散乱、利用不集约、建筑危旧废弃或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经工信部门认定为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的;环保、市场监管、应急、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且不进行改造升级的,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办法》还从用而未尽、开发不足、投资不足、税收不足4个定量指标,明确可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包括: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1/3但不足80%;或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单独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项目已建成,但建筑系数低于30%,或容积率低于对应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80%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超过25%但不足40%的土地;或项目竣工2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60%的;已竣工投产工业项目地均应纳税额连续3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应纳税额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应纳税额60%的。
《办法》提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范围内低效工业用地认定的责任主体,可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指标、细化标准,规范认定流程。同时,要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调查,建立低效工业用地台账,推动认定工作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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