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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学宪法

2021年12月04日09:53 |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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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第八个国家宪法日来临之际,宁夏公安机关特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帮助群众自觉筑牢防范高墙。

   买卖公民信息非小事

   今年6月2日9时许,贺兰县某小区业主徐某报案称,其于去年12月起,一直接到装修公司业务员打来的推销电话,严重影响了个人正常生活,且其居住的小区多名业主也均接到过装修公司的电话,怀疑个人信息遭泄漏,要求警方查处。贺兰县公安局立案展开侦查。

   经查,去年6月,银川市某装饰公司总经理白某联络宁夏某公司信息管理科员工康某某,要求购买新建小区购房者个人信息。9月,康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徐某所在小区的288条购房人员信息,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白某。白某获得信息后,以2万元的价格再次出售给银川市某装饰公司市场部经理樊某某,被其公司员工马某某等人用于电话推销活动。

   犯罪嫌疑人白某、康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涉此案相关人员已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分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的刑罚。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法,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从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

   入户盗窃“零口供”受严惩

   今年1月6日7时许,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某小区的李某发现包内600余元现金不翼而飞,当即拨打110报警。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与刑侦大队技术人员经过检验现场痕迹锁定了嫌疑人赵某宁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赵某宁矢口否认实施盗窃行为,且自称2020年以来从未到过金凤区。后公安机关多方侦查,从证据上形成闭环,“零口供”侦破此案。

   赵某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中规定的入户盗窃情形,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8月12日,金凤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宁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警方提示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零口供”抗拒公安机关侦办案件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作弊助考偷鸡不成蚀把米

   2020年12月,家住灵武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林通过网络购买组织考试作弊设备,通过熟人介绍及宣传的方式,招揽参加驾驶证考试考生,承诺提供设备并帮助考生作弊。直至案发前,杨某林共计提供作弊帮助27次,获利10.4万元。

   杨某林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情形,杨某林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8月2日,灵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警方提示

   2015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明确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惩处组织考试作弊者,持续净化国家考试环境。

(责编:赵茉钰、贾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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