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今起施行
記者日前從自治區水利廳獲悉,從2月1日起,《寧夏回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據了解,《辦法》適用於自治區境內河道(包括湖泊、排水溝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設施以及岸線整治修復、生態廊道建設、灘地生態治理、航道整治工程等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管理堅持“分級管理、依法許可、保護河湖、促進發展”的原則。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及其他技術要求,維護空間完整、功能完好、堤防安全、生態安全及河勢穩定。
《辦法》規定,對同一建設項目、同一申請人需要同時申請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許可、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審批等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事項的,申請人可按照“四個一”(一次申報,一本報告,一次審查,一件批文)的方式辦理申請,也可選擇按照單一事項的要求分別辦理申請。
《辦法》要求,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轄區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由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並抄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興慶區、靈武市交界處的建設項目,由銀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並抄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鹽池縣交界處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
《辦法》明確,省界河流邊界河段,省界上游、下游各10公裡河段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許可。建設項目跨越多條河道,且涉及兩個以上縣(區)的,由地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技術審查,按審批權限許可﹔涉及兩個以上地級市的,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技術審查,按審批權限許可。對於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橋墩、樁柱、塔基等建(構)筑物位於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橋梁纜線類跨河工程﹔工作井或入、出土點位於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管線類穿河工程﹔泵房位於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取排水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妨礙河道行洪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編制更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記者 裴雲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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