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2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出台,为各地有序开展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据。宁夏累计弹性供应工业用地196宗,面积10425.26亩,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供应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该文件已于2023年8月失效。为满足企业对差别化土地供应政策需求,宁夏自然资源厅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出台新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弹性供应制度。
《办法》结合原政策施行情况,综合考虑政策依据、供后监管等因素,删除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同时明确了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年期要求、出让方式、供地程序等。《办法》明确,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可依据产业类型、生命周期、投资状况等要素确定供应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期满后可以续期。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与出让年限合计原则上不超过20年,最长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期。长期租赁采用挂牌方式,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
《办法》提出,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最低价格(租金)不得低于工业用地的成本价,不得低于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折算的价格(租金)标准。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办法》明确,以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合同约定,可将依法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内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以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出让(租赁)期限届满,受让人(承租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出租人)申请续期。
《办法》强调,土地出租(出让)期间,承租人(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市、县(区)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共同监管机制,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闲置低效用地,实现对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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