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调整

2020年09月13日08:14  来源:宁夏日报
 

9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获悉,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有新变化,医保筹资标准、困难人群缴费补助、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均得到提高。

2020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9年520元基础上增加了30元,达到每人550元。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在2020年280元基础上增加了20元,达到每人300元,持我区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我区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缴费。新生婴儿在出生后半年内可不受缴费期限制,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参保后即享受当年的医疗保障待遇。今年9月将启动2021年居民医保缴费工作,缴费期2020年12月31日截止。

2021年,我区119万特殊困难群体的缴费补助水平同步增加20元,减轻困难人员缴费压力。其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二级以上重残人员、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干部遗孀补助标准300元,个人不缴费;重点优抚对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定额补助270元,个人缴费30元;三级中度残疾人员定额补助236元,个人缴费64元。自治区财政对特殊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继续给予90元大额医疗保险补助,划入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使用。

从2021年1月1日起,在巩固居民医保普通门诊、门诊大病、住院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政策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3%提高到85%。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仍为52元,起付标准维持银川市10000元、石嘴山市10000元、吴忠市9500元、中卫市9500元、固原市8500元不变,脱贫攻坚期内农村贫困人口起付标准维持3000元标准不变。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由8段合并为6段,普通参保居民、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分别达到60%-73%、62%-77%。 (记者 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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