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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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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县的发展,根据国家、区、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在我县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在我县境内新建的生产性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兴办原材料基地),投产后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25%部分、城市房地产税,投产后5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间所得收益,视同完税处理。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税期满后企业经营困难的或技改扩建投入较大的还可视情况适当减免所得税。   第四条 在我县新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对新增效益给予3-5年免征所得税,返还25%的增值税的优惠。5年内按50%返还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期间,所分利润视同完税处理。

    第五条 凡来我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业、娱乐业、饮食业、旅店业除外),3-4年内免征所得税,1-2年内返还营业税,3年内按50%返还城市房地产税。

    第六条 凡来我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生产性企业,需占用耕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地价的30-50%优惠出让给建设用地单位。

    第七条 凡来我县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投资生产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此类项目需用荒地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

    第八条 对外商在我县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上给予优惠。

    第九条 外商来我县举办投资企业,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活动,其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营业税先征后返。

    第十条 外商以技术、名牌商誉等入股形式与我县企业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投产后3年内,技术入股方可以先提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最多不超过20%,再按股分红。属高、新、精、尖产品的项目和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名牌产品,可以项目定政策实行专项优惠。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以聘用和调入的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工资待遇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有特殊贡献者可发给专项奖金。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签定服务合同5年以上,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未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城镇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套,优先安排子女入学、就业。

    第十二条 鼓励外商兼并收购我县企业。兼并收购经营情况较好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超基数部分所得税免征3年。兼并收购微利或短期亏损的企业,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4年内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免征。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托管我县现有亏损严重的企业,在确定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基础上,在一定期限内由外商无偿托管。托管经营期一般为3-5年,托管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全额返还;在保证原上交财政基数的前提下,增值税25%部分中超基数部分予以返还。达到资产保值目标,托管经营期内全部新增利润归经营方所有,并视同完税处理。

    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出让给有关外商投资者。沿线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自治区交通厅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允许将以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或股权,依法有偿转让给外商。

    第十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自1999年起,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收汇一美元补贴人民币0.05元。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七条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我县投资者,在项目投产后,可按外商实际到位资金的0.5-1%给予奖励,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奖励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方负担。

    第十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新产品必须经自治区经贸委和科委认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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