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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凤区人民政府转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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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金政发[2005]33号
金凤区人民政府转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对现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对村副职及其他人员则遵照执行《中共金凤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建设的意见》(银金党发[2004]45号)有关规定。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政策、《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4]29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行政区域内,在劳动年龄段内(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人员),对现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干部)适用本办法。各区县(市)视本级财力情况,对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班子任职一届以上的其他领导成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早及地方财政、村集体经济和村干部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自愿参加,费用由区县(市)财政、村集体、个人合理负担,以文定收、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三区由银川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组织实施,两县一市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参照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中有关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规定,村干部以个人中报缴费基数的18%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区县(市)财政负担8%,村集体负担2%。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村干部所在乡、镇负担。个人中报的缴费基数控制在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以内,不得低于上年度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养老保险费在年度内可一次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六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按个人中报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8%,乡、村集体缴纳2%,区县(市)缴纳划转1%;其余7%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划入比例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第八条 村干部中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县(市)组织、劳动保障、民政行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街道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第九条 村干部参保前,已在城镇企业单位从事工作并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井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村干部因换届、改选等原因离任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因违反廉洁从政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因职务犯罪或其他原因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缴费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及利息退还法定继承人。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向村干部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开户银行代收。村干部个人缴纳部分在发放工资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扣,村集体应缴纳部分由村向乡、镇、街遣办事处缴纳。区县(市)负担部分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中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退休时上一年度自治区社会早均工资的2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0.5%,最多不超过25%。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村干部第一次参保时,缴费年限距领取养老金时间不足 15年的,可以按参保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 村干部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于中断缴费等原因,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自愿延长缴费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村干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社会化管理服务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养老金待遇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四条 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停发养老金。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退回继承人,并发给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养老金的丧葬费。
第十五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做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转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现行的有关转移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免征税费。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征缴的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用不得向农民摊派。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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