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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区域经济科学发展促进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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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宁夏区域经济科学发展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以自治区及城乡有关事业行政单位、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离退休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的伟大号召,大力实施自治区党委提出的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品牌经济发展战略,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全心全意为我区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社科联、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2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研究; (二)区域经济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论证; (三)区域经济产业结构优化咨询服务; (四)区域经济管理和科学技术人才培训; (五)推动城市经济实体、企业经济实体、农村经济实体、开发区经济实体横向联合; (六)组织不同主题的区域经济发展论坛; (七)区域经济交流及商贸洽谈; (八)区域经济发展成果汇报、总结与推介; (九)联合社会有关部门、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社会名流共同推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含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并自愿加入本会,所有会员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和有关服务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监督和审批经费开支。 (五)有效监督、科学指导、积极参与本团体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有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交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7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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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宁夏视窗》2005年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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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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