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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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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不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

李勇

    调解是中国老百姓常用的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有时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但这种效果往往是临时的、表面的、较难巩固的,因此有专家提出——

    全国妇联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中国有为数不少的人仍认为丈夫打老婆“有理”,看来中国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还有待转变和提高。

    调查显示,中国有近40%的夫妻发生冲突时会使用“武力”,其发生的频率一般为“几个月一次”。调查发现,当受到配偶殴打时,有48.2%的男性会“和配偶对打”,而女性更多的是“被动地让配偶打”、“躲进另一个房间”或“大声向邻居呼救”。另外,有43.7%的受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受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

    那么遭受到家庭暴力后该怎么解决呢?部分专家学者认为调解其实并不适合解决家庭暴力。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的陈敏律师就认为,对伴有暴力行为的夫妻纠纷进行调解,虽然能帮助法院减少积案,但却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

    她认为调解的不合理之处有三点:一是调解要求双方平等地协商一项规范双方未来行为的约定,而施暴人和受害人都不具备这种能力。调解要求双方面对面坐在一起,提出自己的主张,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但是,长期的施暴经历,已使施暴人习惯于用暴力来赢得受害人对自己的绝对服从,施暴人不会轻易放弃这种“权力”;而长期的受暴经历,使受害人对施暴人产生了恐惧,在调解过程中,施暴人的一个眼神或一句在外人听来很平常的话,对受害人来说都可能是一种严厉的警告。双方这种力量结构的失衡,不仅使施暴人缺乏与受害人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使受害人不具备向施暴人主张自己权利的勇气;二是调解更多的是维护施暴人的利益,即维持婚姻现状,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三是调解的目的是达成协议,化解纠纷,通常不涉及已经发生的暴力行为由哪一方负责这个问题。由于调解只着眼于双方未来的行为模式,因而不仅不能有效阻止暴力,而且意味着受害人也应对自己遭受的暴力负责。这样的调解结果,不仅会使施暴人有恃无恐,还会使社会上更多的家庭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我国是《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的缔约国之一,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强调,人们还要在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等方面多做工作,从而推动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 
《检察日报》 2004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李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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