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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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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违章驾车逃避检查中强行冲撞执法人员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薛正俭 徐立军

    一、主要案情 

    苏某,男,37岁,农民。2003年3月19日中午,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马某、吴某、方某等人在211国道上检查过往车辆,方某示意距检查点50米外行驶苏某所驾驶白色客货车停车接受检查,由于苏某是无证驾驶的已报废车辆上路,很担心被检查人员发现受处罚便未采取有效措施停车接受检查,而是驾车行使直接向检查人员方某冲去,方某见状及时躲开,该车将站在路上执勤的检查人员马某撞倒后向前继续行使了30米才停下。经鉴定,马某受轻伤。 

    二、分歧意见 

    对此案行为人苏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理由是: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是依法上路检查运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行为人苏某在明知运管人员法依执行公务而故意将所驾车辆滑行冲向执法人员,并将执法人员撞伤的行为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此,苏某的行为符合刑法有关妨害公务罪的特征,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行为人苏某明知自己驾车行使冲向执法人员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致执法人员马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理由是:行为人苏某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从其行为发展看苏某只是想逃避检查才将执法人员撞伤,其行为仅属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对此案全过程分析,我们认为行为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1、行为人苏某的犯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妨害公务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次要客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同时,在实践中由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由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以暴力方法”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和强制,如殴打、捆绑、非法拘禁、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等,但行为人采用的暴力方法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其上限。根据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只要行为人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扰乱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的妨害公务行为,就应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执行任务,并可能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此案中,行为人苏某因无证违章驾驶已报废的车辆在国道上行驶,正遇在国道上进行车辆运输检查的某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执法人员方某示意其停车检查时,因苏某担心自己违章上路会被处罚而故意逃避检查,没有停车却径直冲关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马某撞倒在地,在撞倒马某后车辆继续向前滑行30米才停下。从这些情节看,行为人苏某行为的危险性是很大的,并且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同时,行为人苏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国家对社会正常管理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其主观主面表现为故意犯罪。苏某驾驶机动车冲关撞人应视为其所使用的一种暴力方法。从全案分析,行为人苏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是没有疑义的。 

    2、应正确理解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竞合关系。 

    在妨害公务罪中,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造成被害人(公务人员)轻伤为其上限。如果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我们认为,应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此案中,行为人苏某驾驶机动车冲撞执行检查营运车辆的公务人员,造成执法人员马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由于妨害公务罪在量刑时较故意伤害罪(轻伤)重,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对苏某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苏某的行为已非一般交通肇事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在此案中,行为人苏某因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上路,在遇到交通运输管理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强行驾车冲撞检查人员逃避检查,其主观表现为故意使用暴力方法(驾驶机动车撞人闯关),其行为既侵害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因此,认为苏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严重仅是一般交通肇事行为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检察日报》 2004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李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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