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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宗教事务滥用职权将负法律责任
    国家宗教事务局负责人近日在就《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接受《法制日报》专访时说,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负责人还解释说,《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五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宗教事务条例》共7章48条,包括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负责人认为,《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的管理。 

    该负责人还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条例》也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从事宗教活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如第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第四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成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由宗教团体认定,履行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等等。 
中新网 2004年12月20日 (责任编辑:李彦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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